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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国与被执行人赵志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赵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赵国,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赵志文,男,汉族,暂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赵国与被执行人赵志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志文工资账户,因资金不足暂无法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7)吉丰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