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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执字第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忠与智白霞、侯寿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侯寿根,智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213号申请执行人杨忠,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跃祥,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寿根,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智白霞,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忠与被执行人侯寿根、智白霞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属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南港村恒荣世家14幢802室,目前暂不便处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属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南港村恒荣世家14幢802室,目前暂不便处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供执行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晔照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瑾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