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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7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杨向阳与西安西格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阳,西安西格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076号原告:杨向阳,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西格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鬲仲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兴超,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阳与被告西安西格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5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