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庙二层楼北侧三排1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马路6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勋,董事长。北京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一百二十六万二千五百九十元八角二分;二、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一百二十六万二千五百九十元〇六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止之逾期付款利息;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23061元,由北京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42元,由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919元,鉴定费12000元,由北京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由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权利人北京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但执行通知因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京NB48**、京FH11**车档。目前,被执行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泰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06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