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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石海峰与刘合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海峰,刘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石海峰,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合峰,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海峰与被执行人刘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5255元,未结标的额15525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大冶执行字第004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劲松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