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民四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至泊村民委员会与迟国璡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国璡,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至泊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迟国璡。委托代理人:姜作才。委托代理人:刘瑞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至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茂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潘春雷,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迟国璡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迟国璡于2014年4月21日以已与开发商对拆迁等费用达成协议且认可一审解除合同之判决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迟国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迟国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迟国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杨忠霞审判员 于 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