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2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疆东等与赵福明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疆东,XX,赵福明,刘照亮,刘志伟,韩广利,董志勇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2973号原告赵疆东,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原告XX,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被告赵福明,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刘照亮,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刘志伟,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被告韩广利,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被告董志勇,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疆东、XX与被告赵福明、刘照亮、刘志伟、韩广利、董志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疆东、XX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赵疆东、XX以已与赵福明、刘照亮、刘志伟、韩广利、董志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疆东、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疆东、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