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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犍为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周洪文与犍为县塘坝乡塘房村12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文,犍为县塘坝乡塘房村12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周洪文,男,生于1987年1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周世福,男,生于1947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系原告之父。被告犍为县塘坝乡塘房村12组。负责人周世华,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希洪,犍为县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雪琴,犍为县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文诉被告犍为县塘坝乡塘房村12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文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洪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12元,由原告周洪文负担。审判员  范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