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周洪文与犍为县塘坝乡塘房村12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文,犍为县塘坝乡塘房村12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周洪文,男,生于1987年1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周世福,男,生于1947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系原告之父。被告犍为县塘坝乡塘房村12组。负责人周世华,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希洪,犍为县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雪琴,犍为县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文诉被告犍为县塘坝乡塘房村12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文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洪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12元,由原告周洪文负担。审判员 范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