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执字第0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与方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10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方军,无职业。2013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3)鄂南漳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军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3月6日移送执行,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军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南漳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被执行人方军处于2000.00元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