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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商初字第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与尹冬玉、肖功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袁登根,周成梅,肖功才,尹冬玉,成中洋,袁登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商初字第022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负责人王国强,该支行行长。被告袁登根,男,汉族,居民。被告周成梅,女,汉族,居民。被告肖功才,男,汉族,居民。被告尹冬玉,女,汉族,居民。被告成中洋,男,汉族,居民。被告袁登秀,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与被告袁登根、周成梅、肖功才、尹冬玉、成中洋、袁登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人民币68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严以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金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