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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饶云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云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599号罪犯饶云祥,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0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23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云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4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饶云祥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饶云祥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饶云祥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饶云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云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小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