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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余树国诉赵大阳、赵二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树国,赵大阳,赵二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467号原告余树国。被告赵大阳。被告赵二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树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方平审 判 员  张 震代理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