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万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万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胡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万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万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仕春。宜昌市万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胡仕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鄂伍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1、胡仕春于2014年3月30前将所租赁房屋场地腾退交还给宜昌市万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胡仕春于2014年3月10日前向宜昌市万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00元;3、胡仕春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因胡仕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昌市万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仕春将所租赁房屋场地腾退交还给宜昌市万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并支付租金38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38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胡仕春将租赁宜昌市万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房屋场地腾退交还给宜昌市万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仕春的银行存款389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燚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