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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黄宝星、陈联有等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星,陈联有,李雅宝,林玲玲,尤宝治,刘玉生,颜厥肯,林宗敏,陈萍水,王忠贵,郭龙宝,叶湖萍,郑友木,方丽娟,黄家和,刘建文,张翠钧,黄朝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厦行初字第5号原告黄宝星,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原告陈联有,男,汉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原告李雅宝,女,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原告林玲玲,女,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原告尤宝治,女,1958年2月1日出生。原告刘玉生,男,汉族。原告颜厥肯,男,汉族,1945年1月7日出生。原告林宗敏,男,汉族,1938年1月8日出生,、403室。原告陈萍水,男,汉族,1947年6月17日出生。原告王忠贵,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原告郭龙宝,男,汉族,1943年6月25日出生。原告叶湖萍,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原告郑友木,男,汉族,1952年6月8日出生。原告方丽娟,女,汉族,1948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黄家和,男,汉族,1960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刘建文,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原告张翠钧,女,汉族,1950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黄朝阳,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上述共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时坤、余丽梅,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乔生,区长。委托代理人刘红,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承伟,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宝星等18人因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宝星等18人以将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合法处分诉权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宝星等18人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星等18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宝星等18人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琼弘)代理审判员 (纪荣典)代理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 员( 江雪 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