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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荆州市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荆州市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吕勇,总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张亚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二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了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荆州市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9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