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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商初字第0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汤智弘与苏州市新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智弘,苏州市新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0327号原告汤智弘,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浩,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新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新区驰云路9号(旧车交易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王建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楠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国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智弘与被告苏州市新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智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计5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皋仁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