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58年4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王某在你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为:壹万元整。冻结时间从2014年4月24日起2014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银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