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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58年4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王某在你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为:壹万元整。冻结时间从2014年4月24日起2014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银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