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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汕头市瑞来驰贸易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九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83-1号原告汕头市瑞来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彩虹。委托代理人曹春和、孙耀君,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九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志农。本院审理原告汕头市瑞来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九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惠州市九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的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惠州惠南支行的账号**********两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70万元,现因两账号内存款冻结金额不足,原告向本院申请再查封被告惠州市九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古塘坳东风村188号嘉逸园*栋*号房(编号:惠州(2013)******,建筑面积:406平方米)、位于惠州市古塘坳东风村188号嘉逸园*栋*号房(编号:惠州(2013)******,建筑面积:395.17平方米)、位于惠州市古塘坳东风村188号嘉逸园*栋*号房(编号:惠州(2013)******,建筑面积:406.80平方米)、位于惠州市古塘坳东风村188号嘉逸园*栋*号房(编号:惠州(2013)******,建筑面积:395.17平方米)四套房屋其中价值370万元的房产产权,原告向本院出具惠州市金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函。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瑞来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惠州市九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古塘坳东风村188号嘉逸园*栋*号房(编号:惠州(2013)******,建筑面积:406平方米)、位于惠州市古塘坳东风村188号嘉逸园*栋*号房(编号:惠州(2013)******,建筑面积:395.17平方米)、位于惠州市古塘坳东风村188号嘉逸园*栋*号房(编号:惠州(2013)******,建筑面积:406.80平方米)、位于惠州市古塘坳东风村188号嘉逸园*栋*号房(编号:惠州(2013)******,建筑面积:395.17平方米)四套房屋其中价值370万元的房产产权,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秀群审 判 员  赖素霞人民陪审员  彭 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