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南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洛南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采购部司机。2013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4)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臻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同年12月25日早,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逐级安排检修放假,要求非留厂职工在将相关手续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公司。当日13时50分,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经检测血醇浓度为116.59mg100ml)在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驾驶公司一辆白色油罐车从地磅房过磅后返回公司材料库途中,由西向南右转驶过材料库门口一座南北方向的水泥桥时,将与其一同饮过酒的被害人张某某在桥面西侧撞倒碾压致伤,在被送往洛南县医院途中张某某因伤势过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所在的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已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46482元,同时约定被害人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王某甲提出任何诉求。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其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劳动合同书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作息时间表、采购部签到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肇事车辆过磅单、事故赔偿协议及领条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尸检笔录;证人王某乙、黄某某、王丙、郧某某、冯某某、米某某等证言;公安司法鉴定书;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酒后驾车作业,从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事故公司已足额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夜江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