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杜开新借款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杜开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光翠,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杜开新与被执行人陈军、马光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陈军应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开新返还借款本金138000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11000元自2012年7月9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二、上述款项清偿不足的,被执行人马光翠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马光翠所有的房产,以偿还债务。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需在房产查封期限届满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查封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学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