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中民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中民初字第00979号原告苏某某,女,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4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赵某甲(2009年12月30日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不干活,不挣钱,经常上网。现原告认为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赵某甲(2009年12月30日生)。双方于2014年3月29日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育一女。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出现过矛盾、但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原、被告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和完整的家庭关系,在共同生活当中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现在出现的纠纷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并从为未成年子女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的观点出发,和好也是完全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