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黄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吴振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民,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彭曙光,广东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并以原告本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黄某某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