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5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友琼与叶阿国、钱云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琼,叶阿国,钱云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550-3号申请执行人陈友琼。被执行人叶阿国。被执行人钱云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友琼与被执行人叶阿国、钱云蕊(2014)温乐执民字第5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550号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