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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剑阁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振全与剑阁县上寺乡新五房沟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全,剑阁县上寺乡新五房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阁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全,男,生于1958年11月5日,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剑阁县上寺乡新五房沟煤矿。负责人冯启平,系该矿经理。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剑阁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振全申请执行剑阁县上寺乡新五房沟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4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剑阁县上寺乡新五房沟煤矿于2014年4月9日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剑阁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学斌代理审判员  蒲玉章代理审判员  刘兴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志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