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议民初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耿丽丽与聂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丽丽,聂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191号原告耿丽丽,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聂国栋,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丽丽与被告聂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丽丽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瑞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