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民初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耿丽丽与聂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丽丽,聂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191号原告耿丽丽,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聂国栋,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丽丽与被告聂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丽丽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瑞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