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苗跃清、雷华刚诉被告郑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跃清,雷华刚,郑效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商初字第24号原告苗跃清,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雷华刚,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郑效芳,男,1959年12月2日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苗跃清、雷华刚诉被告郑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跃清、雷华刚于2014年4月24日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跃清、雷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其他诉讼费90元,共计195元,由原告苗跃清、雷华刚负担。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