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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苗跃清、雷华刚诉被告郑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跃清,雷华刚,郑效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商初字第24号原告苗跃清,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雷华刚,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郑效芳,男,1959年12月2日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苗跃清、雷华刚诉被告郑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跃清、雷华刚于2014年4月24日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跃清、雷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其他诉讼费90元,共计195元,由原告苗跃清、雷华刚负担。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