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执审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山东旭日车灯有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旭日车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执审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史玉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博涛,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旭日车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炜,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旭日车灯有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安为平代理审判员 鹿梦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