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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16、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16、717号两案共同原告朱建平,男,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萝岗区。两案共同被告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3号广深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森。委托代理人田开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两案均按原告朱建平撤诉处理。两案受理费共计50元(每案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