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16、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16、717号两案共同原告朱建平,男,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萝岗区。两案共同被告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3号广深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森。委托代理人田开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两案均按原告朱建平撤诉处理。两案受理费共计50元(每案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