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薛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郭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王某所有的位于薛城区东巨山村内自建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薛城区东巨山村内自建房屋一套。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损毁、转移,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