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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峰,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峰,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存生,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朱永峰父亲。被执行人刘英,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朱永峰依据生效的(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朱永峰支付案件款1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该案全部款项,且已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