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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黑民初字第04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衣井祥诉被告曲柏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井祥,曲柏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黑民初字第04963号原告衣井祥,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魏继红,系原告衣井祥妻子,1967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曲柏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衣井祥诉被告曲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