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3年2月1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1日被安溪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给予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新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2-3月份间,以非法使用为目的,在厦门江头路边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的人(身份不清,另案处理),自己提供人头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地址等虚假身份信息,伪造户名为“苏某某”的居民身份证1张。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扣押伪造姓名为“苏某某”的身份证1张。审理中,安溪县司法局受本院���托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许某某、谢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苏某某”的假身份证)、照片,到案经过,安溪县公安局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违反法律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属共同犯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符合缓刑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予���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甲被扣押的伪造姓名为“苏某某”的身份证1张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秋香代理审判员 谢晓凤人民陪审员 谢巧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秀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