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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146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建伟,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钢。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