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146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建伟,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钢。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