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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于新栋与山东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栋,山东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538号原告于新栋,男,汉族,济南万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红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东,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咸友,男,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栋与被告山东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新栋于2014年4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新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新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于新栋负担。审判员 苗 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