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1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志茹与虞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茹,虞静,董兴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1193号原告赵志茹,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雪(原告之女),女,1978年2月4日出生。被告虞静,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被告董兴丽,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赵志茹诉被告虞静、董兴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志茹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位于北京市x区x号院x号楼x层x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同时原告赵志茹提供其女张雪名下位于北京市x区x号楼x层x单元x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志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北京市x区x号院x号楼x层x房屋予以查封。二、将位于北京市x区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常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