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茌法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在超与王奕鑫陈俊霞李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在超,王奕鑫、陈俊霞、李锐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刘在超。被执行人:王奕鑫、陈俊霞、李锐等人。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锐银行存款21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