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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邵X、周X、邵XX、樊XX、李XX、郭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邵X,周X,邵XX,樊XX,李XX,郭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X。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邵X。被告周X。被告邵XX。被告樊XX。被告李XX。被告郭XX。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邵X、周X、邵XX、樊XX、李XX、郭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2��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邵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X、邵XX、樊XX、李XX、郭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3日被告邵X、周X向原告贷款30万元,约定期限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1月3日,月利率11.4‰,逾期加收50%的利息,并由被告邵XX、樊XX、李XX、郭XX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脱拒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邵X、周X尽快清偿30万元贷款本金及从2013年12月21日以来的利息和逾期50%的罚息;二、被告邵XX、樊XX、李XX、郭XX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是合法的金融���构;2、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邵X、周X于2013年1月13日向原告贷款30万元,期限从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1月3日,月利率为11.4‰,逾期加收50%的罚息即利率为17.1‰,并由被告邵XX、樊XX、李XX、郭XX担保。被告周X、邵XX、樊XX、李XX、郭XX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被告邵X辩称,贷款是事实,只是现在资金短缺,一时无法偿还。被告邵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邵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1、2组证据其形式合法,有被告的签名按印,且被告邵X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月13日被告邵X、周X向原告贷款30万元,约定期限从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1月3日,月利率11.4‰,并由被告邵XX、樊XX、李XX、郭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如果借款逾期不还,自逾期次日起���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在合同贷款利率上上浮50%。利息清至2013年12月20日。后被告再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邵X在诉讼期间将利息清至2014年3月20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邵X、周X理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邵XX、樊XX、李XX、郭XX作为连带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逾期利率,逾期利率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效;二、被告邵X、周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贷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月利率按17.1‰计算;三、被告邵XX、樊XX、李XX、郭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邵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