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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徐勤明与何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勤明,何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5411号申请执行人徐勤明。被执行人何力。本院在执行徐勤明与何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1600元,未执行到位1600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艾荣华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玉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