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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2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260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