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矾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矾民初字第80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方祖希。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4年4月24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施某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廖宝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