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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矾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矾民初字第80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方祖希。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4年4月24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施某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廖宝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