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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于洪信与崔怀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176号原告于洪信。被告崔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信与被告崔怀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洪信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爱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宝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