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于洪信与崔怀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176号原告于洪信。被告崔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信与被告崔怀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洪信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爱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宝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