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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爱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爱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880号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常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慧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爱芳,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爱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清秀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