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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2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2767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熊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