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2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2767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熊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