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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缙执民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碧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碧信用社,吴其福,吴庚义,吴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缙执民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碧信用社。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碧街村镇北路3号。诉讼代表人刘志成。被执行人吴其福。被执行人吴庚义。被执行人吴央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碧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其福、吴庚义、吴央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缙执民字第2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林通审 判 员 卢建龙审 判 员 吕志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蓝松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