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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顺河公寓二期;法定代表人:李德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宏生,系原告公司江油项目部员工。被告:刘炯,男,生于1968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24日,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缴纳了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