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刑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红雷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红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冀刑执字第232号罪犯吴红雷,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藁城市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红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4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4月4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考核记功三次,单项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红雷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红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3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齐志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锁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