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商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立兵、王同明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立兵,王同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商初字第0257号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XX。委托代理人于XX。被告单立兵。被告王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立兵、王同明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安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