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文南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丙、刘某丁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董某,刘某庚,刘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南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蒋某。委托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委托代理人:胡洲。被告:刘某戊。被告:刘某己。被告:董某。第三人:刘某庚。第三人:刘某乙。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交通东路*号。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董某、第三人刘某庚、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继承人刘建标死亡时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两处遗产上海市南京东路387号2012室、2021室房产均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故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外,本案被告刘某戊已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之诉,且该院业已受理。综上,文成县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刘建标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区,其两处遗产上海市南京东路387号2012室、2021室房屋均坐落于上××市黄浦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肖若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