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经增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饮酒后驾驶二轮女装摩托车从增城市永宁街章陂村沿新新公路往新塘方向行驶,途经新塘火车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液抽检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39.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谭某的户籍材料;被告人谭某吹酒精测试仪、抽血等现场照片;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087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谭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艾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