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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2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艳与闫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闫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2795号原告吴艳,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闫海明,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与被告闫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艳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吴艳以双方庭外另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关注公众号“”